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及《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推动企业成为进行科技创新投入、开展研发攻关活动、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鹰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鹰潭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市工信局组织动员辖区内企业开展认定申请、申报材料初审及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市工信局当年印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鹰潭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持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
(二)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其中建筑业一级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20人;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已组建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个完整年度以上。
(六)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企业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故;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为准。
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企业如发生了以上问题,仍须向各级工信部门实时报送。
第七条 各地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向市工信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鹰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市工信局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依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综合评审和现场核查。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协商后,确定拟认定名单,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有效期内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直接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公文形式联合发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同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过省级复评后,市级不重复评价,直接采用省级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出具真实性初审意见,于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并经查实的;
3.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4.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标准。 .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以公文形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工信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故。
(四)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工信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因第十六条第(二)至(五)条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工信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确认。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 对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区(市)政府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承担省级和市级相关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优秀新产品。
第二十三条 择优推荐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信局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另行发布。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鹰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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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