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真实情况,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服务粮食经营者管理和决策,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第三条 粮食经营台账是指粮食经营主体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粮食收购码单、销售发票、出入库凭证、购销合同等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按照业务发生时间顺序记录形成的各类账册统称。
第二章 台账内容
第四条 粮食经营台账一般包含粮食经营主体信息、粮食购销交易行为信息、粮食经营资金财务信息、粮食政策执行信息等。
第五条 粮食经营主体信息包括:
(一)基础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作为市场主体的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二)其他信息。市场主体登记时间、类型、经营范围等。
第六条 粮食购销交易行为信息包括:
(一)基础信息。粮食经营业务类型,以及发生的日期、品种、数量、计量单位等。
(二)其他信息。粮食性质,以及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等。
业务类型包括从生产者购进、从企业购进、储存、加工、销售、进出口等;购进、销售需记录粮食来源及去向。粮食性质包括中央政府储备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其他政策性粮、商品粮等。
第七条 粮食经营资金财务信息包括:
(一)基础信息。经营粮食的单价、金额等。
(二)其他信息。与粮食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营业收入、结算方式、营业成本、税款、政府补贴等。
第八条 粮食政策执行信息包括有关部门下达的政府事权粮食收购、销售、轮换、移库、加工等计划,相关计划的执行数量、时间等情况。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地方事权粮食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主体建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台账应当包括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所有内容。
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应当包含第五条至第七条列出的基础信息。
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非企业主体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台账内容应包含业务发生日期、品种、数量、金额、计量单位等基本要素。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精简、高效、实用,以适当方式对本省(区、市)商品粮和地方事权粮食经营台账内容的样式提供指导参考。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确定其管理的中央事权等粮食的经营台账内容及样式。其他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企业可参照制定。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台账登记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原始凭证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保持一致,不得伪造、篡改、损毁。
第十二条 粮食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汇总整理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原始凭证,记录台账。月度内没有发生业务的,月度末结转上月末相关指标数据。
粮食经营台账应当妥善保管备查,保证资料的连续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鼓励粮食经营主体通过信息化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粮食经营主体会计账簿等相关账册涵盖本办法列明的粮食经营台账内容,或所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关内容,可视作已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不必另行抄录、形成实体账本。
第四章 数据报送和使用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主体应当按规定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报送。
承担政府粮食储备管理的主体应当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从事商业性粮食经营活动的非企业主体,可采取灵活简便的方式报送必要的数据和情况。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主体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须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符,与粮食经营台账相符。
第十六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等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本辖区各类粮食经营主体数据报送要求,减轻基层负担,持续提升信息化建设、应用和运维水平,发挥信息化支撑保障作用。
第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主体报送的数据和情况加强分析和使用,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真实情况。发现存在粮食相关风险隐患和问题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排查,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八条 粮食经营主体报送的数据和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严格按照保密及相关规定执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粮食经营主体规范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依法实施粮食流通执法监管。
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企业对其管理的承储中央事权粮食的经营主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其按照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主体应当加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并对台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粮食经营主体建立经营台账及报送数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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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