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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鹤壁市工信局 · 2025-12-23 · 阅读约 8 分钟 · 查看原文 ↗
信息索引号: 114106000057171829/2025-24724
发文字号: 鹤工信[2025]30号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发文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鹤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鹤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加强试点资金使用管理,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鹤壁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鹤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鹤壁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日

鹤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鹤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的通知》(豫财企〔2024〕36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24〕2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面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有效、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

(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级工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二)组织试点企业遴选和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

(三)健全内部管控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四)联合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二)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区工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报和推荐;

(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三)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四)受市工信部门委托,组织项目验收评价;

(五)按照有关规定,联合县区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定期上报管理信息;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项目验收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市、县区财政、工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监督、评测验收、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我市选择重点行业和相关中小企业不少于600家,对试点期内(试点批复之日至试点结束)实施数字化改造,且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试点企业,改造中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予以补助。支持中小企业建设智能工厂(车间)、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标杆示范企业培育,引导同行业中小企业看样学样。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与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合作,实施“链式转型”,培育典型“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案例及集群转型案例。支持试点行业形成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创新或特色做法模式,促进改造经验复制推广。

(二)支持完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支撑,组织开展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对接活动、专家咨询、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等各类服务。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全流程综合服务,对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开展验收及数字化水平评测、智库咨询等服务。支持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开展项目申报、过程监管等试点相关工作。

(三)支持服务商对试点企业进行诊断、咨询等服务,对集成通用性强、效果好的“小快轻准”产品和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效突出的服务商给予奖励支持。

(四)支持开展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试点城市应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中央奖补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试点期结束后,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近三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过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 资金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二 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以及开发区、县区等试点示范区域。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工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工信部门报告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市工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监督和项目跟踪管理,配合做好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市财政部门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工信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以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工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有关工作人员、财务审计机构和全流程综合咨询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鹤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期结束后自动作废。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本文转载自 鹤壁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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