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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管理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申报通知 · 来源:鹤壁市工信局 · 2025-10-11 · 阅读约 14 分钟 · 查看原文 ↗
信息索引号: 114106000057171829/2025-24723
发文字号: 鹤工信[2025]28号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1日
发文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管理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两高四着力”重大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工园区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绿色发展水平,建设本质安全、制造高端、技术领先的现代化生产基地,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河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豫工信联化工〔2023〕184号)等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动化工产业集聚高效发展

1.化工园区指鹤壁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和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产业园区。鹤壁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四至边界:东至省道304(濮鹤线),南至南窑村,西至窑家村,北至规划省道302(范林线)。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产业园区四至边界:东至蜀大线、南至鹤山区与淇滨区交界处、西至太行山东麓、北至沙锅窑村南边界。

2.鹤壁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和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产业园区分别由属地政府、管委负责管理,管理范围包括本区域内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智慧化建设、落后产能整顿、园区封闭化管理、考核等事项。

3.成立由园区属地政府、管委牵头,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指导组,科学评估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水平。鼓励未能达到园区标准的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全面提升安全环保水平、达到园区要求,一年内未能达到园区标准的,园区属地政府、管委提出淘汰低效落后产能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4.推动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入园。全市范围内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经评审符合入园条件的全部迁入园区,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依法依规推进其转型、整合或。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管委引导和推动作用,完成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入园工作并积极稳妥做好资产盘活、职工安置等工作。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入园工作须在2026年3月1日前全部完成。

5.鼓励群众举报。对化工园区外从事化工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化工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环保违法行为,各县区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平台、12345热线等途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对情况属实的给予5千至3万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奖励资金由非法经营地县区筹集。

二、严格项目准入

6.拟入园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鹤壁市化工园区发展定位。从投资规模、生产规模、产业水平等方面,严把项目立项关,化工产业园项目控制指标及基准值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开发区标准体系及基准值(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2〕43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7.拟入园化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高新技术化工产业项目以及涉及环保、安全、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除外,非化工项目入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8.拟入园化工项目应满足自动化系统装备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9.拟入园化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安全可靠,建设项目应由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土地集约利用率等有关规定要求。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拟入园化工项目入园前,应先由园区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园区项目准入条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形成准入意见,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形成决策意见。入园项目在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大于等于280万元/亩、亩均税收大于等于15万元/亩等要求的情况下,严控引进安全、环保风险较大且效益不高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三、强化安全监管

11.园区属地政府、管委及从事化工行业管理、规划、招商等有关部门应配备1名具有化学(化工)专业背景的班子成员。园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不超过20家的,园区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6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过20家不超过40家的,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过40家的,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5人。园区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应具有化工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行业领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资格,或在化工企业一线从事生产或安全管理10年及以上。配备的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专岗专用从事化工安全监管工作,禁止人岗分离。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12.园区属地政府、管委应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行化工企业县级领导包保责任制,并制定“一企一策”责任清单,负责包保的县级领导每季度至少带队对包保企业开展一次“领导+专班+专家+大数据”的全面检查。园区要设立专项资金,聘请高水平专家团队每季度对园区内化工企业全面开展一轮隐患排查、安全指导。每季度至少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并进行集体警示约谈。园区每年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每3年至少应开展1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责任单位: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13.园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物理边界清晰,入园闸道和安全检查卡口安保设施齐全有效,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园区内应同步规划建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和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14.园区应加强易制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储存场所的安全防范。安全防范标准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和《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执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15.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园区必须按照要求编制、发布和修订化工园区综合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责任单位: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16.园区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园区应通过自建、共建或委托服务等方式完善满足培训需求的实训基地,为企业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

责任单位: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17.园区应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指导园区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单位: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18.为保障化工园区整体安全,严禁园区内企业非法违法转让、转包、转租厂房、设备、资质,或以挂靠、“厂中厂”等方式,从事化工生产、储存。若园区内企业因自身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将生产设备、场地转让他方,应提前1个月以上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送园区属地政府、管委备案。

责任单位: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四、加强环境保护

19.落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要求,建立专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依托属地生态环境分局,严格依法打击化工企业监测数据造假、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建设(设置)化工园区空气、地表水、土壤及地下水等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持续提升化工园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加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集中供热热源,入驻园区企业用热采取集中供热;园区配备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并按要求实施污水管网升级改造,2030年底前基本实现“一企一管一监测”;加强园区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统筹配建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及利用设施,实现园区所有危险废物全部就地规范收集、暂存;加强对物料储存、液体储罐、物料运输、装卸装载、废气收集、生产设施等环节无组织和有组织废气排放的收集处理,严格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遏制异味排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20.园区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建设高效污染防治设施,外排污染物须达到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同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新建化工项目需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其他企业加强环保技术改造,2025年年底前,所有化工企业实现“AB”级应创尽创,2026年年底前,实现“AB”级全覆盖,2027年年底前实现“A”级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21.园区应加强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建立健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定期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按要求编制和修订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齐配强环境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1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22.园区应严格落实应对气候变化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控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使用,实现减污减碳协同治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五、推进智慧化建设

23.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环保监测平台建设力度,平台内容涵盖安全管理基础信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许可与作业过程管理、智能巡检、电子围栏、人员定位等风险监测预警深层次功能以及环境风险源监测、特征污染物排放监测等应用模块,全面提升安全环保智能化能力,达到数字化二级水平。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24.园区应构建一体化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在线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建设,对园区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时在线监测监控、关键岗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加强环境风险预警信息化系统建设,接入环境风险源实施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实现对园区环境风险源实施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从安全环保等多方面,对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设施、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自动预警,园区安全可靠、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等水平进一步提升。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六、建立帮扶退出机制

25.园区应研究用足用好国家“两新”等重大政策机遇,建立企业运行监测、定期考核等管理机制,支持标杆示范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帮助经济、安全、环保等指标存在异常的企业找出问题并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26.园区应组织行业专家、部门人员共同建立产业发展提质机制,对企业在改变传统经营模式,引入新技术、新设备、绿能等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引入先进信息系统,引进实施精细化管理等方面予以指导,并在企业融资贷款、争取上级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27.园区要加快物流园综合管理平台、封闭化管理、远程探测在线监测预警系统以及智慧化平台等建设,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D级达标验收。

责任单位: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28.园区应建立企业安全环保风险防控机制,园区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停工停产,按照相关规定排查处理安全环保隐患,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由企业向属地政府、管委提出复工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消防救援、供电等部门按照国家要求进行验收,相关部门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复工。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园区组织有关专家、部门会商,明确提出整改事项及时限,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逐步关停退园。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鹤壁供电公司,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29.园区属地政府、管委应按照“三山”统筹要求建立联席会商制度,每月研究一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布局错位发展、响应机制配合协调,决策机制逐步统一”等事项,推动实现全市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园区属地政府、管委

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鹤壁市应急管理局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壁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11日


本文转载自 鹤壁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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