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制品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
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录应当包含实施品类、实施地区、实施行业、完成时限等内容,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制品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解决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降解替代材料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替代材料和制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对替代材料和制品生产企业、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企业给予财政资金、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制品相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成本,实现价格低又环保,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制品。
鼓励公众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及其他替代制品,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全生物降解农用地膜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示范推广。鼓励优先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地膜。
第九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农用薄膜,确保产品质量。
农用薄膜销售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收回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业制定并执行高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可降解替代材料和制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制品生产企业向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
支持建立可降解塑料制品溯源体系,推行溯源码管理和可降解塑料专用标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组织开展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宣传活动,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宣传,免费刊载、播放公益广告。
农贸市场、商场、仓储、物流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标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列入禁止、限制名录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处理机制,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列入名录明令禁止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列入禁止、限制名录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不适用本规定有关禁限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违反本规定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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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