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引导作用,精准赋能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黄石市中小企业新型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9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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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黄石市中小企业新型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9月21日
黄石市中小企业新型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新型技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城区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守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的已完工技术改造项目,引导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配套能力。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及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黄石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失信惩戒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纳入专项资金管理黑名单;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三)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类范畴,无产业政策禁止情形。
(五)项目为企业自主实施的实质性技术改造项目,无虚构投资、虚假技改等违规情形,项目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坚持公开公平、择优扶持原则,经综合评估确定拟支持项目,采取事后补助、分档支持方式,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 同一企业限报一个项目,同一建设内容已实际获得中央、省级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依据本办法编制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九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把关”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各城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审核确认和逐级推荐,重点核查企业资质真实性、项目真实性、投资合规性、材料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汇总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 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综合评审、量化打分,形成评审报告;同步核查企业信用信息,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项目所在城区主管部门按程序开展复核。经核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项目扶持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结合评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城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整改不到位、资金挪作他用的企业,视情节采取限期整改、取消后续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等措施,纳入专项资金信用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发布申报通知,拟定评分指标,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监管与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城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推荐、日常监管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经信、财政部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单位存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大冶市、阳新县(含新港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拨付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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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