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荆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7日
荆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21〕2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用能服务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换电站地面构筑物、充换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条 充换电设施包括各类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和专用换电设施。
(一)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交通枢纽等区域规划建设,向社会开放、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公共机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等内部停车场建设,为本单位的公务及其职工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站场建设,为相应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三)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专门为其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指为可换电的特定新能源汽车以更换电池方式提供电能补给的换电设施。
第四条 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立足科学布局推进多网融合、均衡合理健全网络架构、分类施策优化功能配置、安全便捷提升服务质效的发展思路,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编制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布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力设施规划、路网规划、停车设施规划进行有效衔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居民区、工作场所、公共停车场等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校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原则上,相关场景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比例如下:
(一)加快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居住区充电桩“能建尽建”,依法加强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督,严格落实充电桩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按需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二)推动公共区域停车充电一体化。以社会公共停车场、“三中心”等为重点,大力推进停车充电一体化发展,积极推动城区公共直流快充站建设,加快实现公共停车场站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力争到2025年,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等按不低于单位及员工电动汽车总量20%的比例配置充电桩,鼓励其他企业、单位参照以上标准配建充电桩。引导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快充和换电设施,建设综合供能服务站。
(三)强化专用机构充电示范引领。根据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车辆充电需求,利用停车场等资源,加快建设专用充电站。
(四)提升公路沿线基础保障能力。实现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具备充电服务能力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加密优化,农村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实现有效覆盖,基本形成充电及时高效、出行保障有力的公路沿线充电网络。
(五)提高旅游景区公共服务能力。引导我市A级以上景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和荆楚文旅名镇及周边服务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旅游景区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力争2025年底前实现A级以上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超过30%。
(六)尽快补全有效覆盖的农村充电网络。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现公共快充站“县区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创建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在乡镇公共机构停车场地、大型村寨、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人口密集区域,适度超前布局充电基础设施,稳步提升乡村充电服务覆盖率,2025年底前实现公共充电站“乡镇全覆盖”。
第七条 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要加快制定以“两区”“三中心”为重点、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的布局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完善公用桩和专用桩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分类有序推进。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独立占地及单独征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有关规定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备案、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实行一网通办。在既有停车场所(位)安装和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可免于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确需办理的项目审批(备案)、用地和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消防和验收、资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实行网上办理,限时办结。
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设低碳环保城市,不断满足市民出行充电需求,充分调动国有和民营资本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性,凡在市政道路和空间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对于已建好和将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应降低或免收相关费用。
优化低压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参照非居民流程办理,执行“一证受理”,客户申请资料不全的,可由客户经理在现场勘察时补收与核验(身份证明、车位产权证明/使用证明、购车证明、允许施工证明)。缩短接电时间,在非居民流程5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报装接电时间。
第九条 新建充换电设施项目,应在项目所在辖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条 荆门城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范围以外的个人、民营企业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做好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应严格把好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关,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对于老旧居民小区由于现有公变受限等原因无法满足新装充电设施用电需求的的区域,开展电力增容或新增布点建设配变。开通绿色通道,积极推广“网上国网”平台,引导客户线上办理报装用电手续,实现全环节“一网通办”。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等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类用电价格。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接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全部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环节逐项进行现场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管理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的计量性能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JG1148-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检定规则》(JG1149-2018)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保证其使用和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性能合格。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充电基础设施的计量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且登记的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建设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自愿接入全省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营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运营和维护,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鼓励运营模式创新,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等探索商业合作模式。支持充电运营企业开展居住区充电桩“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推广“一桩多车、临近车位共享”等模式,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满足周边区域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基础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运营企业、所有权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规划建设、安装质量、场所运营的安全监管,建立并落实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充换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能源管理部门和供电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期实效充电桩的退出机制。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或停止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向供电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充换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严格价格自律,不得在标价之外社区未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加快融入全省建设监管服务平台,保障省市县三级平台服务全覆盖。加强与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等衔接,推动电动汽车与充电网、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等能量互通、信息互联。不断拓展平台功能,建立健全预警、监测及管理机制,为各地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规划布局、企业投资建设、公众充电找桩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八条 推广创新技术应用,加快推动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制造。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采用智能设施。加强配电网智能化改造,提升对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强化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推广普及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协调接入全省建设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对充换电设施运行情况监测管理;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技术创新,支持我市企业加强协同创新,开展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设备研发。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申报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落实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联网通信流量费财政补贴。
(四)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社会停车场内公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将社会停车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负责城市道路内新能源汽车泊位的划定和既有泊位的调整工作;加强社会停车位管理,提升社会供充电车位使用率。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将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负责加强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负责住宅小区公用(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将住宅小区停车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加强小区停车位管理,保障小区业主停车充电需求。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升公路沿线充电基础保障能力,基本形成充电及时高效、出行保障有力的公路沿线充电网络;负责增强重大节庆应急保障能力,有效满足重大节庆、重大活动等特殊高峰时段的充电需要。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和充电运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计量强制检定;对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充电设施企业违反价格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依法监督查处。
(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占道施工、经营等监管工作;负责环卫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荆门城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由市级统筹建设运营,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属地管理。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为本行政区域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业主、工程建设单位、充电运营企业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抽查和监督管理等。
各县市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机关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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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