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确定为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以下称自治区级绿色工厂)。
第三条 自治区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自治区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西藏自治区内和藏青工业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建立并有效运行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能源管理体系。
(六)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企业按照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自治区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择优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自治区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自治区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将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自治区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自治区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变更名称和撤销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区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原则上从自治区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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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