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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青海省工信 · 2026-09-03 · 阅读约 8 分钟 · 查看原文 ↗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西宁海关

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各隶属海关及相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指导,促使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西宁海关

2026年8月18日

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强省”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青海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行动方案》,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科技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我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示范作用强、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宁海关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地方主管部门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

第六条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5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的报告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七份)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企业技术中心的报告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宁海关。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所推荐企业技术中心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说明。

第八条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可以推荐子公司技术中心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但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择其一。

第九条地方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依据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当地拟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评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宁海关根据地方主管部门的评定结果和申请材料,结合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评价指标体系等进行综合评定,对认定结果以文件和官方网站的形式公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宁海关,原则上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

地方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的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后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青海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宁海关结合地方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评价材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和官方网站的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3、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4、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利用好现有各类资金渠道,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运行评价不合格;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3、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4、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6、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8、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1项—2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第十六条第3项—7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十八条西宁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有关工作要求,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5项第(1)、第十六条第5项情况进行确认。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宁海关联合发文向地方主管部门通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发布的《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青经投〔2017〕22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宁海关负责解释。


本文转载自 青海省工信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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