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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西安市工信局 · 2021-06-21 · 阅读约 7 分钟 · 查看原文 ↗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工信发〔2021〕127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信、财政、发改、科技、税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着力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我们对《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工信发〔2016〕9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1日

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陕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陕工信发〔2018〕2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整合信息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受理时间以市工信局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西安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规模基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技术中心设立在西安市区域内。

(三)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创新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企业在申请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严重涉税违法行为;

2.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

第七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要求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但在认定时简化程序,实行备案承诺制,通过现场考察后,直接予以认定。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当年的申报通知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报送市工信局。

(二)市工信局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询申请企业涉税违法、信用失信等情况。

(三)市工信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答辩评审工作。

(四)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家评审分数排名靠前的企业申报资料相关限定性指标进行专项复核。

(五)根据第三方复核结果,市工信局对通过第三方复核的企业的技术中心进行现场考察。

(六)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第三方复核结果、现场考场情况、当年认定计划等综合评定后,确定拟认定结果并公示。

(七)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根据确认认定结果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市工信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当年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评价材料。

第十条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佐证材料,并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市工信局根据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查阅书面评价材料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工信局发文予以公布评价结果。对于评价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实行年度报表制度,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市工信局当年通知要求,报送上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快报。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情形的,应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审核后予以发文变更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的;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年度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三年后申请再获认定的,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市工信局发文公布被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信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工信发〔2016〕94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pdf

相关解读:《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本文转载自 西安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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