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充分发挥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示范引领与核心载体作用,加快构建规范化、长效化的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22日
江苏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以下合称“绿色制造单位”)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构建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工业领域及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以及梯度培育管理所遵循的原则,其定义、内涵均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绿色制造单位的培育、申报、评价、认定、动态管理等全过程活动。
第四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部署,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梯度培育
第五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按照江苏省绿色制造单位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相应评价标准和要求,开展绿色工厂培育工作。
第六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建设;
(三)按照江苏省绿色制造单位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相应评价标准和要求,开展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工作。
第七条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单位的培育,遴选确定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名单。应当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建立培育库,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参与审核推荐省级、国家绿色制造单位。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的培育,制定省级评价标准,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省市联动开展政策解读等培育活动,遴选公布省级绿色制造单位,推荐国家绿色制造单位。
第三章 申报和评价
第九条 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的企业和园区要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原则上应是市级绿色制造单位。
第十条 近三年内存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或存在其他政策文件明确禁止性情形的单位,不得申报、推荐和公布为绿色制造单位。
第十一条 企业、园区遵循自主自愿原则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申报单位应基于自身绿色发展实际与持续改进意愿,如实填报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内容准确反映其绿色制造水平。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当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对照绿色工厂或绿色工业园区相应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单位进行初审,通过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及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报单位近三年有无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将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报单位,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省级绿色制造单位评价标准,内容参照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标准和要求。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实行“依标评价、择优遴选”机制,申报单位经规定程序评审后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不设名额限制。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的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各设区市推荐的申报单位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发文公布为省级绿色工厂或省级绿色工业园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按年度评估绿色制造单位的绿色发展情况。已列入国家、省、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如实上报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数据及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绿色制造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公布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年度组织开展辖区内绿色制造单位动态管理表的审核工作,国家、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填报情况于每年4月10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每年对现有省级绿色制造单位按照不低于总数20%的比例开展核查。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存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或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应及时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按程序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双随机”原则,每年抽取部分省级绿色制造单位进行复核。对数据异常、发生重大变更或未按时填报的单位,应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本文转载自 连云港市工信局-通知通告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