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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内蒙古工信厅 · 2025-07-25 · 阅读约 7 分钟 · 查看原文 ↗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了全面客观反映自治区集群发展的实际水平,提升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工作的科学性与精准性,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7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加快提升集群发展质量和竞争力,推动制造业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促进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构建集群梯次培育发展体系,培育和发展一批主导产业突出、科技含量高、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于先进技术、工艺和产业领域,拥有若干产业高端、技术先进、布局合理和协作紧密的制造业企业及科研院所、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关联机构,通过协同创新与相互合作形成的产业组织形态,形成具有产业规模、创新能力、先进制造能力、发展生态、治理能力、竞争优势的集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是指在特定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内,通过政府引导,由集群龙头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发起成立的,专业服务集群建设发展的第三方法人组织,参与集群培育、建设和申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由集群发展促进组织作为申报主体。集群申报遵循自愿原则,鼓励地理相邻、跨行政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联合申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规模效益突出。聚焦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符合自治区重点产业布局要求,符合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方向,集群所处行业对自治区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主导产业布局集中,有明确的区域范围,产业空间布局相对集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产业在自治区发展优势突出,发展规划目标清晰。集群拥有一批在国内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主导产品品牌居同类产品前列,集群内上市企业至少1家以上。

(二)产业竞争优势明显。集群围绕主导产业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和市场份额,在同行业内规上企业数量、主导产业企业数、营业收入、市场占有率等方面集聚效应较为明显,主导产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占比较高,主导产业产品在区内外市场占有率较高,集群主导产品牌同类产品前列。集群应拥有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在集群区域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龙头链主企业,聚集了多家产业相关联的企业。拥有产业创新能力较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较强成长性的优质企业。

(三)产业创新能力较强。主导产品特色鲜明,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集群掌握了一批行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集群建立了由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组成的创新生态系统,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知识产权运用成果突出。集群内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强度、科研人员占比领先同行业平均水平,主导产业相关企业或机构拥有标准授权案例。集群拥有国家和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服务平台,拥有一批产业领军人才,科研人员占比领先行业平均水平。

(四)智能化水平显著。集群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集群内企业普遍开展数字化改造,集群内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集群内规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关键业务环节全面领先,集群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较高,有效推动信息资源的流动与共享。集群龙头企业积极应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程度达到自治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绿色化发展强劲。集群内主导产业绿色化发展水平较高,集群内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集群内企业应用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拥有源头减量、减毒、减排以及过程控制等绿色智能装备。集群基本构建形成了拥有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绿色体系。

(六)产业发展生态良好。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制定有专项规划或专项政策。集群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配套水平较高,集群围绕主导产业,形成了若干相对完善的产业链条,集群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和产业链,形成了紧密、合理的分工协作。集群内拥有良好的营商环境、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高,对外交流合作活跃。集群所在地至少有1个登记备案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产业或技术创新联盟、产业促进组织。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机构拥有健全的管理与运行架构,组建了专职的管理团队。拥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宗旨,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运营机制,能够实现“自我造血”,能充分协调集群内企业、机构等强化交流对接,推动企业“抱团发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工作。

第七条 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根据申报要求,向集群所在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跨盟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向核心区所在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报告,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实,将符合要求的集群推荐上报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盟市推荐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进行评审,必要时实地核查,择优确定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并授牌。

第四章 集群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加强政策支持,利用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自治区重点产业引导基金等政策,引导优质资源要素向先进制造业集群集聚,促进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

第十一条 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组织协调,系统推进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作,及时掌握集群建设和运营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报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应以服务集群发展为中心,促进集群成员达成共同目标和统一行动,为集群发展赋能;推动集群内产业链上下游互助合作,通过走访座谈、沟通交流,分享集群产品、技术、市场、项目等信息;推动建设集群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转化、协同采购、区域协同发展等共享平台;联合政府部门、行业组织、运营机构、金融机构、高校院所和集群成员企业,开展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产品推广、招商引资、融资对接、技术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盟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本集群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报自治区工信厅备案,涉及调整的项目,需进行前期审核并报自治区工信厅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盟市工信局对下达的专项资金开展日常监管,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跟踪调度,在项目实施期满、预算执行完毕后,按照相关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绩效自评。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和第三方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自 内蒙古工信厅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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