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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能力提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法规 · 来源:宁夏工信 · 2026-09-08 · 阅读约 10 分钟 · 查看原文 ↗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健全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优质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三级递次培育体系,规范培育管理,强化绩效导向,引导各类服务载体提升服务供给能力,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能力提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224500391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

2.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创业和融资服务处,联系电话:0951-636359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7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能力提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7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能力提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5〕225号)等规定,构建优质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三级递次培育体系,助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是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优质服务机构培育打造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支持平台(基地)提升服务能力、争创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的财政支持项目。

第三条 本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梯次培育、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构建“优质服务机构→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的梯度培育体系,实现服务能力递进提升、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的目标。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本项目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及绩效监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管理、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跟踪服务及绩效评价。各市及宁东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入库认定和培育管理

第五条 入库范围涵盖以下三类主体:

(一)优质服务机构:依法登记设立,运营规范、信用良好,服务业绩良好的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咨询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融资服务机构等),具备固定服务场所、专职服务团队、持续服务能力,作为梯次培育起点的服务主体。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具备综合或专业服务能力,为梯次培育中间载体,分平台、基地两类,运营管理规范、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其中,平台为中小企业“一站式”提供政策、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数字化服务载体,可发挥多元服务功能;基地聚焦产业全链条、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服务,产业特色鲜明、中小企业集聚的发展载体,包含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类型,具备基础设施完备等特征。

(三)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突出公共性、实效性、创新性、示范性,管理规范、服务业绩突出、模式可复制可推广,可为其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提供经验借鉴的标杆性服务载体。

第六条 入库认定条件

(一)优质服务机构: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执业资质,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运营满1年以上,拥有固定服务场所、齐备的服务设施,配备专职服务团队,服务方向明确,具备持续稳定的服务能力。②守法诚信经营,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③按要求接入168平台,规范报送服务数据,接受年度服务效能评价。④自愿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低收费服务,服从行业统一调度与梯次培育管理。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①依法运营满2年以上,服务功能完善、成效显著,服务或入驻中小企业数量规模稳定增长,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良好影响力和品牌声誉。②守法诚信经营,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③服务数量、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公益性服务占比符合自治区要求,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不低于20%。④建成“四库”(中小企业库、政策法规库、服务机构库、服务产品和案例库),数字化基础良好,按要求接入168平台,具备线上线下协同服务能力。⑤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⑥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配置健全,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备相应管理水平和实践经验,专职服务人员拥有专业服务能力。⑦具有争创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的意愿,自觉接受年度服务效能评价及动态管理。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信厅公开发布培育主体认定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时限及材料规范。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进行申报。

(二)初审推荐: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择优推荐自治区工信厅。

(三)评审复核:自治区工信厅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结合初审核查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公告:拟认定名单通过自治区工信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信厅正式认定并将其纳入培育库管理。

第三章  效能评价与梯次升降

第八条 由自治区工信厅统一组织开展年度服务效能评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培育主体梯次晋级、降级退出的核心依据。

第九条 根据优质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三级培育主体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评价、差异化考核,核心评价内容如下:

(一)优质服务机构:重点考核运营合规性、基础服务能力、服务执行情况、平台接入与数据报送、培育配合度等。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重点考核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规模与成效、公益性服务开展情况、数字化水平、企业满意度、梯次晋级推进情况等。

(三)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含创建期单位):重点考核示范引领能力、创新服务能力、服务实效、创建任务落实情况、品牌与影响力、专项资金使用与绩效等。

第十条 年度服务效能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结果与梯次培育、专项资金支持直接挂钩。其中,

优秀按对应梯次标准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合格保留本梯次培育资格。不合格暂停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退出培育库。

第四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梯次支持标准

第十一条本项目资金专项用于三级梯次培育全链条能力提升,具体包括:服务能力提升、运营保障、数字化建设、服务产品研发、专业团队培育、服务资源集聚、品牌打造、国家级示范创建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偿还债务、捐赠、投资、罚款及其他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遵循绩效导向、上限管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结合培育主体的梯次类别和国家级创建阶段,实行差异化专项资金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质服务机构:按年度服务绩效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按年度服务绩效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三)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进入创建期的主体,每年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2年,若培育期延长,延长期间不再享受该补助。

第五章  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信厅发布能力提升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服务主体进行申报。

(二)初审推荐: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结合日常服务情况择优推荐至自治区工信厅。

(三)评审复核:自治区工信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培育主体的服务效能开展审核评价,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四)公示公告:自治区工信厅根据审核评价结果确定拟支持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培育主体;专项资金实行当年下达当年执行,结转资金按自治区财政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要求:①本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使用单位应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②严禁挪用、挤占、套取。严格按照支持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③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向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成果。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①年度评价合格及以上者,继续留库。②发生更名、合并、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工信厅备案,经审核确认是否保留培育资格。③主动申请退库的,应书面逐级报自治区工信厅审核同意后终止资格、停止资金支持,并按规定清算已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与追责:①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资金使用和培育工作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与审计,实施全过程监管。②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行为的,依法取消资格、追回资金,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③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遇国家及自治区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文转载自 宁夏工信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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