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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遴选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代持机构的通知

申报通知 · 来源:北京市经信局 · 2023-09-08 · 阅读约 6 分钟 · 查看原文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军民融合和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259号)精神,按照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有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代持机构,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机构应在北京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已全部实缴到位,如为基金管理人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诚信记录,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建立并实行了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与联席会办公室建立有效沟通和协调机制,在市场化运作前提下确保专项工作的目标顺利完成。最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申报阶段不存在可能对公司经营及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决诉讼。

(二)近三年审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在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账面资产流动性较好,不存在大额借款。

(三)配备专属且稳定的项目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6名核心成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3年以上电子信息领域投资经验。具备丰富的行业研究资源和成熟的行业研究体系,尤其是关于电子信息或相关领域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能够对专项工作涉及到的分支领域有所了解。

(四)能够与合作机构在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方面形成合力,帮助合作机构建立细分领域内的专利数据库,在专利收储、保护、运用等方面为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服务,尽早围绕本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领域完成专利池(组合)建设任务,建立联合保护、风险分担、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形成机制创新的市场化知识产权运用模式,提升产业领域创新发展水平。

(五)申报机构曾经实际管理的资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子基金),且原则上10%以上投资于电子信息或相关领域。申报机构已投资于电子信息或相关领域项目数量不低于3个,其中至少有1个成功案例。具有两年以上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

三、申报材料

参照《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专项代持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板》(附件2),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一)基本情况及服务能力说明;

(二)综合服务方案;

(三)申报承诺书;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含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审计报告、研究成果及历史业绩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代持机构责任、义务及风险

(一)代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合同约定及《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实施方案》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最大程度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二)代持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接受联席会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代持机构应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退出时配合联席会办公室组织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国有股权交易的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方式退出。与合作机构及其大股东做好沟通,需要启动回购时,能够按要求进行回购,保证资金安全。

(四)代持机构应于遴选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向联席会办公室提交详细的代持管理工作计划,配合推进代持机构变更工作,包括合作机构股权变更、签订代持委托协议等事项。

(五)代持机构应依据委托协议,通过行使合作机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权利,监督合作机构在财政资金合作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及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代持机构及其派出代表不参与合作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合作机构涉及产业安全、业务规划等重大经营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但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不得滥用。

(六)代持机构应定期对合作机构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和评价,按季度、年度出具合作机构工作进展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送联席会办公室备案。

(七)代持机构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联席会及联席会办公室报告合作机构的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合作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提前终止代持合作情形:代持机构签署代持委托协议后3个月内未开展实质性代持管理工作;已完成专项资金总体工作目标;代持机构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重大事项等;其他经联席会认定财政资金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事项。

五、监督管理

申报机构应按申报要求如实填写材料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其他事项

申报机构准备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按照《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专项代持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板》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机构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书面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8份,请于2023年10月10日前报送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时上报电子版(2份光盘)。

(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对本次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八、联系方式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梁洪郡

电话:010-55578387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

北京市财政局

联系人:胡瀛

电话:010-55592193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

附件:1.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实施方案

2.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专项代持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本文转载自 北京市经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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