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高新〔2026〕16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7月13日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建设管理和创新发展,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是指通过企业、研发单位和服务机构分工合作与协同创新,不断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形成的科技创新能力强、产业创新生态优、创新融合效果好、技术贡献度高、经济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应紧扣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因地制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着力构建创新引领、优势互补、多元融合的集群发展新格局。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制定相关政策、标准等,开展认定、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培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须满足以下五方面要求:
(一)具有较强科技供给能力。创新型产业集群拥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创新产出成效明显,尤其在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布局多层次创新平台,推动创新基础设施与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拥有与主导产业相关联、省级及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原则上不少于3家。
(二)具有较强企业创新能力。创新型产业集群内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中体现了主体作用,密切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科研攻关;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总数原则上不少于30家,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数占比不低于1/3;近三年年均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之比不低于4%。
(三)具有较强成果转化能力。创新型产业集群内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高效,搭建了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技术转移、创业孵化、投融资对接等平台,开展了市场化、专业化成果转化孵化服务;拥有省级及以上的孵化器、中试验证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家。
(四)具有较强产业竞争力。创新型产业集群主导产业已纳入国家级产业发展规划,竞争优势、产业特色明显,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支撑作用;围绕主导产业方向,构建了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培育一批优势骨干企业,并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00亿元。
(五)具有较强的治理服务水平。创新型产业集群内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健全,集群运营管理与服务保障水平较高,场景资源公平高效配置;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偷税漏税、重大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完成国家及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认定按照持续培育、自愿申报、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各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申报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应在市级区划范围内,原则上应依托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为准),由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师市,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受理,建立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库,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扶持政策,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在符合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从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库中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认定工作,对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进行评审,择优形成集群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创新型产业集群的统筹指导,健全政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重大项目、创新平台、投资基金支持集群发展。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集群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对集群开展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支撑政策改革和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规范招商引资各项工作要求下,统筹区域内金融、科技、产业、土地、人才、数据等政策,开展制度规范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工作,加强对创新型产业集群内技术、场景、业态等新范式、新模式的针对性支持。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主体、主导产业等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
(四)不按照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提交统计数据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偷税漏税、重大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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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