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申报咨询 · 荣誉资质 · 资金争取 · 政策专项 · 数据要素 咨询热线:130-2663-0999
首页 / 政策洞察 / 文章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发改环资〔2025〕459号)

申报通知 · 来源:贵州省发改委 · 2025-07-24 · 阅读约 10 分钟 · 查看原文 ↗

《贵州省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发改环资〔2025〕459号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统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部门:

为加快夯实碳排放双控基础制度,构建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了《贵州省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统计局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能源局

2025年7月10日

贵州省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

按照《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国办发〔2024〕39号)及《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24〕1479号)工作要求,为提升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水平,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碳排放统计核算年报、快报制度,启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到2030年,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构建完成,省、市(州)两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转,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方法更加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管控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执行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1.落实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省级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配合做好省级地区碳排放总量核算有关基础工作。(省统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推动建立健全部门间数据快速共享机制,持续提升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电力输入输出等相关基础数据统计质量,夯实能源与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2.探索市(州)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市(州)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按照数据可得、方法可行、结果可比的原则,推动市(州)编制能源平衡表或简易能源平衡表。(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参与)参照国家和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推动市(州)编制“十五五”时期碳排放分析展望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参与)

(二)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预警管控

3.建立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根据国家相关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标准,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绿证交易市场等数据,以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落实国家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工作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监测预警机制。发挥电力大数据优势,依托电力行业与能源活动、工业生产碳排放量的相关性基础,建立基于电力流的能耗、碳排放测算分析模型,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趋势预测预警。对碳排放增长较快的行业领域,及时采取新上项目从严把关、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从严管理、落后工艺设备加快淘汰退出等措施,遏制碳排放快速增长势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单位参与)

(三)完善企业碳排放管理制度

5.推动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落实国家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规则标准,有序推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在重点行业企业间接碳排放核算中,落实国家对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相关碳排放计算方法,以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在企业碳排放核算中进行抵扣的方法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省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6.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工作要求,推动设置碳排放管理岗位,将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加强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检定校准,落实好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鼓励电力、水泥等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自动监测系统(CEMS)试点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参与)

7.发挥市场化调控机制作用。推动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等重点用能和碳排放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做好年度配额分配、核定、清缴等工作,推动履约企业减少碳排放。加快完善绿证交易机制,推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购买绿电,提高绿电消费占比。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推动更大范围减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四)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

8.完善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落实国家关于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准入水平要求,将碳排放评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加强项目碳排放评价与区域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管控工作衔接。探索高碳强度项目和低碳强度项目碳排放差异化管控制度,引导碳排放指标向低碳排、高附加值的高质量项目流动,提高单位碳排放产出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9.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国家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范或指南工作要求,对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排放水平进行预测和评价,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控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0.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对于产能严重过剩或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新上项目,严格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单位产品设计能效需达到标杆水平或能耗限额标准先进水平,环保绩效需达到A级或引领性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参与)

(五)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

11.制定产品碳足迹标准。结合国家发布的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积极研究制订我省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鼓励省内龙头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参与编制本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参与)

12.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按照电力、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等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产品碳排放核算。强化绿证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推动相关地区、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生产环节碳排放强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参与)

13.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宣传落实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强化碳计量在产品碳足迹量化中的应用,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有序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在消费品领域推广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单位参与)

(六)建立碳排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

14.建立碳排放目标规划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十五五”时期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群众正常生活需求等因素,科学测算五年规划期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衔接国家下达指标任务,将碳排放指标纳入我省“十五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单位参与)

15.分解下达碳排放双控指标。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碳排放双控指标,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和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等因素,测算并下达市(州)碳排放双控指标任务。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压实县(市、区)、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控排减排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单位参与)

16.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结合各地碳排放双控指标任务,建立五年规划期和年度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指导各市(州)开展碳排放预算试编制工作,按年度开展碳排放情况分析和目标预测,推动市(州)根据碳排放双控指标编制碳排放预算并动态调整。鼓励县级区域、开发区开展碳排放预算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单位参与)

17.落实国家碳排放综合评价考核要求。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评价考核要求,以碳排放双控指标为重点,综合考虑能源结构、能耗强度、资源利用效率、生态系统碳汇、重点领域绿色转型等指标,推动建立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参与)

三、组织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将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各行业碳排放数据要按照“谁核算、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碳排放数据管理和应用。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托有关数据开展形势研判、提醒预警、评价考核等工作。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相关工作要求,并结合实际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


本文转载自 贵州省发改委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免费诊断评估可申报项目
RELATED READING
相关阅读
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湖南省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申报通知

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申报通知

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