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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运营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定安县 · 2026-04-22 · 阅读约 18 分钟 · 查看原文 ↗

各相关单位:

《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运营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县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定安县财政局

2026年4月22日

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运营奖励补助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推进我县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进一步引导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升级,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4〕6号)和《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琼人社发〔2013〕3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在定安县内创建、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入驻的孵化对象(含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提供经营管理场地,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由社会力量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及其他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各类创业平台和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到公共创业服务领域,创建多元化的创业载体,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力强、孵化成功率高、能够较好的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孵化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补助相关扶持政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我县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制定、基地认定、监督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资金筹集;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初审、业务指导、考核、落实扶持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中职院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各行业创业者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除外)。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者(统称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企业(项目)的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创业企业(项目),由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二章 基地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孵化场地保障

1.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为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在定安县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2.场地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及以上租赁期限),符合国家相关建筑、环保、消防等规定,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能够为入驻创业企业(项目)提供免费或低于市场价格的创业场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完善,水、电、网、路等配套齐全。

3.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孵化间使用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含过道、会议室、培训室、展示区、茶水间、洗手间、休息区等)不高于总面积的30%。

(二)专业运营管理

1.有完善的基地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有健全的创业孵化体系和财务等管理制度;专职或从事创业服务且具有相关资质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完善的创业导师制度,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具备完善的创业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和退出动态机制。创业孵化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应在基地进行公开。

2.可为入驻创业企业(项目)提供协助办理开业手续、管理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推介、风险评估、事务代理、融资贷款、政策落实等创业孵化服务;每年开展各类公益性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4场次。

3.积极推荐和组织在孵企业、团队参加国家、省、县人社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大赛、成果展示、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三)具备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能力

1.具有或在申请认定后6个自然月内达到一定数量在孵创业企业(项目)和带动就业人数。在孵创业企业(项目),一般指2025年1月1日后在定安县注册的,符合国家、我省产业发展的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人数以在孵创业企业(项目)实际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准,其中:

(1)创业孵化基地使用面积在8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1500平方米的,孵化间至少15间,在孵实体数至少达到孵化间总数的60%,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20人。

(2)创业孵化基地使用面积在15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2500平方米的,孵化间至少20间,在孵实体数至少达到孵化间总数的60%,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25人。

(3)创业孵化基地使用面积在25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4000平方米的,孵化间至少30间,在孵实体数至少达到孵化间总数的60%,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35人。

(4)创业孵化基地使用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间至少40间,在孵实体数至少达到孵化间总数的60%,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60人。

带动就业人数以在孵创业企业(项目)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或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务协议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人数进行认定。

2.具有明确的孵化周期,具有滚动孵化效应,孵化期满未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项目),不纳入在孵创业企业(项目)统计范围。

在孵创业企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创业孵化基地场地内;

(2)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2 年;

(3)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入驻企业条件。

已经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给予类似政策扶持的,或已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不再重复认定和享受本办法奖补政策。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所需材料: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一)申报。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须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基地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创业服务、资金投入、专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已或拟入驻创业企业预计产值及预计吸纳就业人数、专家指导团队、提供服务支撑、日常管理服务等情况简要介绍),并提供《创业孵化基地年度发展计划》;

3.创建单位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4.入孵企业情况简介汇总(含已或拟入驻企业经营范围、预计产值、就业人数等信息)。

以上所有认定材料需加盖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的公章,并由运营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所有认定材料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二)初审。县就业服务中心通过核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基地进行初审,在接到创建单位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复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县就业服务中心初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对县就业服务中心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的审核意见,报中共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四)公示认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予“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经认定后的创业孵化基地,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奖补政策。

第三章 入驻企业条件和期限

第九条  创业企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审核办理和扶持期限。

(一)入驻条件。

1.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项目)符合国家、我省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均在创业孵化基地内,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有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书》;创办的市场主体须在定安县内依法创办、且登记注册时间距提交入驻申请当日不超过 2 年,原则上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符合国家、我省产业发展的小微企业。

3.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并与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孵化协议。

(二)入驻审核。

1.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项目)须向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创业企业(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企业(项目)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创业孵化基地负责对创业企业(项目)进行审核。

(三)扶持期限。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创业企业(项目)提供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予以孵化帮扶期限不超过2年。帮扶对象、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政策重点扶持群体创业,可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帮扶期限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奖补政策和申领程序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企业(项目),可享受下列相关政策扶持:

(一)扶持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在8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1500平方米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总面积在15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2500平方米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4000平方米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面积达4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一般用于办公设备购置、提供创业服务、对接优质创业服务团队、投资机构、创业导师等扶持,不重复享受。其中购置的可移动设备须于退出运营创业孵化基地时移交给县就业服务中心处置。

扶持补贴可在被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次月向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由县就业服务中心结合认定结果报中共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对仍享受其他部门财政扶持补贴的、不给予本项补贴;对差额享受的,不足部分的,可按本办法给予补齐。

(二)租金补贴。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当月起可享受。考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按半年度或者年度给予租金补贴(属于自有产权的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标准可参照同路段同类型房产租金参考计算,具体金额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就业服务中心研究确定),实报实销,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半年度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享受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可以按半年度或者年度向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由县就业服务中心结合考核结果、租金发票或租赁合同等材料确定补贴金额后报中共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对享受其他部门财政租金全额补贴的,不给予本项补贴;对差额享受的,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给予补齐;新建、扩建项目从未申领、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补贴扶持的,可依据本办法申领补贴。

(三)水电补贴。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当月起可享受。考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按半年度或者年度给予水电补贴,实报实销。考核不合格不得享受水电和物业补贴。

水电补贴可以按半年度或者年度向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由县就业服务中心结合考核结果、实际缴纳的水电发票等材料确定补贴金额后报中共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四)创业孵化奖励。经年度运营成效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孵化奖励,原则上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企业(项目)的给予奖励1万元。该项补贴涉及的创业企业(项目)仅能纳入奖励统计次数1次。孵化成功是指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在不低于1年的孵化期满后正常营业三个月以上、产生企业收入、就业人数不低于3人的创业企业(项目)。

创业孵化奖励于每年绩效考核结束后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县就业服务中心通知为准。由县就业服务中心结合考核结果、孵化成功证明等材料确定奖励金额后报中共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五)参赛奖励。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项目)在基地孵化期内参加创业类比赛获前三等奖的,给予参赛奖励。参加国家级创业类比赛获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创业企业(项目)2.5万元、1.8万元、1万元奖励;参加省级创业类比赛获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创业企业(项目)1.5万元、1万元、0.8万元奖励;参加本省市县级创业比赛获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创业企业(项目)1万元、0.8万元、0.5万元奖励。参赛奖励每年度集中申报一次,获多个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县就业服务中心通知为准。

(六)不得重复发放。同一事项已享受国家、省级或其他县级财政扶持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同类补贴。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社就业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指导(以县人社部门意见为准);县财政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半年度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基地以下管理工作:

(一)每半年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报送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并配合做好政策宣传、数据统计和监测、企业调研等工作。

(二)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

(三)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四)建立专门台账,强化财政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如运营管理机构、基地名称、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运营管理协议以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县就业服务中心每半年度、每年度对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后满3月起)开展半年度、年度绩效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评。创业孵化基地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标准开展自评,并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报送《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年度绩效考核自评报告》。

(二)组织考核。县就业服务中心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 对考核对象的基础建设情况、项目孵化情况、开展创业服务情况以及工作创新内容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形成考核意见报告,报中共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审议确定。

(三)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落实扶持政策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给予扶持经费和奖励,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不合格的,需按规定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不再给予政策扶持,两年内不再接收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对运营管理机构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理支出财政资金,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创业孵化基地,需向运营管理机构追回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

(二)基地自身违法违规经营,或对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严重失察的。

(三)运营管理机构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的。

(四)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五)考核结果连续不合格的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各项补贴及奖励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补贴的,将责令其退回,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五年内不予受理任何财政资助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由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表

2.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名册

3.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信息汇总表

4.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用工统计表

附件1

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营运单位基本情况

营运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注册地址


邮  编


基地

基本

情况

基地名称


投资金额


成立

时间


单位性质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办公)

传真


电子邮箱


(手机)

详细地址


邮  编


基地面积


基地工作人员数


可容纳孵化企业户数(个)


现有孵化企业户数(个)


就业人员总数


场地租金标准(元/㎡)


基地情况简介

(主要说明基地所具备的孵化功能、硬软条件情况,可另纸附上)

申报

单位

承诺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和有关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就业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名册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身份证号

职务

主要职责

联系电话

备注


















































































填表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附件3

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信息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门牌号

创业实体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工商登记证号

学历

籍贯

性别

类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入孵开业时间

合同截止时间

孵化情况

实际退孵时间

备注












例:2021-1-1

例:2021-1-1

在孵/成功退孵/其他原因退孵

例:2021-1-1


































































































填表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附件4

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用工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门牌号

创业实体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是否购买社保

备注















































































































填表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关于印发《定安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运营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创业孵化基地附件123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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