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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肇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公示公告 · 来源:肇庆市工信局 · 2024-07-24 · 阅读约 8 分钟 · 查看原文 ↗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工信、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4〕13号),现将我市企业名单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本通知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名单确定程序

(一)组织发动。请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工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确保企业通知到位、知晓政策。

(二)企业网上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入申报模块据实填写相应内容,完成填写后进行保存,然后下载申报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在系统上传并提交。企业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三)地市审核。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市工信局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市科技局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市税务局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各地根据以上程序于每月20日前完成系统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将审核结果(详见附件4及附件5)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名单确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结合地市审核意见,确定政策享受名单。

三、加计抵减申报程序

已列入名单企业在申报期内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相关提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注意事项

(一)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联动。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宣传。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照名单(附件3),通知到辖区内每户高新技术制造业类企业,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知晓政策、及时申报、应享尽享。

(三)加强监管。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市工信局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详见附件6及附件7),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四)其他要求。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4〕13号)

3.肇庆市未申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名单(定期另发)

4.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审核情况汇总表(总公司)

5.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审核情况汇总表(非法人分支机构)

6.2024年度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总公司)

7.2024年度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非法人分支机构)

8.咨询电话汇总表

附件1: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pdf

附件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4: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审核情况汇总表(总公司).xlsx

附件5: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审核情况汇总表(非法人分支机构).xlsx

附件6:2024年度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总公司).xlsx

附件7:2024年度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非法人分支机构).xlsx

附件8:咨询电话汇总表.docx



本文转载自 肇庆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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