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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法规 · 来源:惠州市发改局 · 2023-08-25 · 阅读约 10 分钟 · 查看原文 ↗

为加快实施《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我局起草了《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9月4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892236@huizhou.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4号楼3楼335室(邮编:516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5日


附件

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我市制造服务业发展,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办﹝2023﹞1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规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服务业企业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协助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管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企业申报,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本级统计、税务等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报资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局,并协助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制造服务业主营业务提质升级,鼓励企业用于科技创新、市场推广等专项用途。资金一律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支出。

第七条 支持对象。

(一)服务我市制造业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且近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制造服务业企业。

(二)纳入《惠州市制造服务业白名单》行业范围内,且实现规模以上(含新上规)、年度营业收入及对地方财力贡献增速均达10%以上(含)的制造服务业企业。

(三)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制度完善。

第八条 支持标准。按当年营业收入新增量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它同类扶持措施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 惠州市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规定说明(佐证材料);

4. 企业营收及税收符合规定说明;

5. 企业近3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并且不属于严重失信名单主体。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县(区)两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公布申报通知,明确企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方式,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表及佐证材料。

(二)县区初审。各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本级统计、税务等部门进行初审,并于每年3月底上报申请文件至市发展改革局。

(三)市级评审。市发展改革局收到县(区)申请文件和资料后,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本级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和专家进行资料审核,视情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组织公示。市发展改革局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后,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

(五)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将失信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视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实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1年。

附件:1. 惠州市制造服务业白名单

2. 惠州市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请表

3. 申报承诺书

附件1

惠州市制造服务业白名单

——基于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

序号

名   称

主营业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017)

生产性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指直接应用于生产活动的数学研究、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化学、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服务。

7310*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指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材料科学研究、冶金工程技术研究、机械工程研究等工程和技术研究,新材料研发、新产品研发、新工艺研发等包含在此类。

7320

工业设计服务

指独立于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和生产工艺设计;不包括工业产品生产环境设计、产品传播设计、产品设计管理等活动。

7491

专业设计服务

指除工程设计、软件设计、集成电路设计、工业设计以外的各种专业设计服务。

7492

创业空间服务

指顺应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它是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主要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创业、创新扶持服务、科技孵化器等包含在此类。

7540

知识产权服务

指专利、商标、版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咨询、评估、运营、认证等服务。

7520

生产性法律服务

指为生产活动提供的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其他法律服务活动。

723*

质检技术服务

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需要鉴定的物品、服务、管理体系、人员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检疫、测试、鉴定等活动,还包括产品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活动,第三方检验、检测、测试、分析、认证、计量和标准活动包括在此类。

其他生产性专业技术服务

指为生产提供的生态资源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监测,工程勘察活动、工程设计活动、规划设计管理、土地规划服务和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

7462*

7463*

7483

7484

7485

7486

7493

7499

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

本类别加上“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中的“互联网物流平台”,及“商务咨询服务”中的“物流咨询、物流方案策划”即为“第三方物流”。包括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

5320

5612

5920

生产性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指生产活动中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基于基础传输网络,为存储数据、数据处理及相关活动提供的接入互联网的有关应用设施的服务。

6410*

生产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指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通过互联网为生产提供在线信息、电子邮箱、数据检索、网络游戏、网上新闻、网上音乐等信息服务;不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642*

生产性数字内容服务

指为生产提供的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其他数字内容服务。

6571

6572*

6579*

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

指专门为生产服务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的互联网活动,包括互联网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互联网货物运输平台等。

6431

节能咨询服务

指节能技术咨询、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服务。

7514*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指将可再生的废旧物资回收,并批发给制造企业作初级原料的活动。

5191

环境与污染治理服务

生产性环境保护监测 、污水处理和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 、危险废物治理 、放射性废物治理 、其他污染治理。

7461*

4620*

7721*

7722*

7723*

7724

7725*

7726*

7727*

7729*

附件2

惠州市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项目申请表

企业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所属县(区)


企业地址


主营业务


银行账号


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真实、合规、完整。现予上报。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     )

备注:表格第1-6行由企业填写,第1行企业名称上需加盖企业公章,第7行由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填写,完善企业名称、补充联系方式、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银行账户须为机构账户,用于接收财政支持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件3

申报承诺书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单位依法注册,具备申报资格;

2.申报文件资料   页,所有文件、证件和资料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3.申报材料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5.新增资金投入到具体的建设或经营项目中的具体时间为       (时间在获奖励资金到位之日算起一年内);

本单位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愿意配合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申请单位授权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备注:

1.本表由申报资金的企业填写,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无需填写此表。

2.申请单位授权代表签名栏需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相关附件:关于征求《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docx


本文转载自 惠州市发改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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