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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贷款财政贴息和融资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 来源:河南省工信 · 2025-07-29 · 阅读约 6 分钟 · 查看原文 ↗

豫工信联规〔2025〕15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金融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各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推进制造强省建设,现就做好贷款财政贴息和融资租赁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根据财金〔2024〕54号文件要求,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

(二)“河南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贷款项目清单”和“河南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融资租赁项目清单”内项目(两个清单建立流程见附件1)。

二、合作金融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联合遴选并公布的省级合作银行和省级合作融资租赁机构(遴选通知另发),名单适时动态调整。

三、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贷款财政贴息。对通过“省级合作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在2024年3月7日后签订贷款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年度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含配套软件)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对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省财政按照1.5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对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在此基础上省财政按照1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

(二)融资租赁补贴。对制造业企业在2025年1月1日后,与“省级合作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实施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给予支持,按照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贷款财政贴息申请

1.对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省级配套贴息项目,实行“免申即享”,即省级合作银行获得中央财政贴息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申请省级财政配套贴息。

2.对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实行“先付后贴”,即经办金融机构放款后,企业按合同约定先支付贷款利息,由经办银行将贷款合同、采购发票、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等贴息申请材料报送至省级分行。省级合作银行结合中央财政贴息政策规定和我省有关通知精神(财金〔2024〕54号、豫财金〔2024〕41号文件),对各经办银行上报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定补助金额,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情况(格式见附件2-1)和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加盖公章)、绩效目标表(格式见附件2-2)各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确认贷款主体是否在“河南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贷款项目清单”内。

(二)融资租赁补贴申请

融资租赁补贴实行“先付后贴”,即企业按合同约定先支付融资租赁利息,经办融资租赁机构按季度向当地工信、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并附融资租赁合同、采购发票、经营主体和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市级工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及设备(含配套软件)采购等情况真实性进行现场审核。

经办融资租赁机构将当地工信和财政部门现场审核通过的项目资料报送至其省级机构。各省级合作融资租赁机构负责审核每个融资租赁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对照支持标准计算每个合同的补贴金额,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确定具体补贴额度的请示文件一式四份分别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相关申请材料(格式见附件2)一份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共同对融资租赁补贴情况备案确认。

(三)财政补贴资金拨付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即省级合作银行和省级合作融资租赁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追回所有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压实各方责任。银行机构落实审贷和贴息资金审定责任,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优化贷款发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方不得通过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的方式变相融资。地方工信部门要对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项目清单范围。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对租赁公司指导和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虚构租赁资产或虚假交付,要督促相关机构及时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相关经营主体、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专项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调整,按相关工作规定执行。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371-65509861

河南省财政厅 0371-65808060

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0371-69690828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0371-6908927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0371-69332066

附件:1.“河南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贷款项目清单”和“河南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融资租赁项目清单”建立流程

河南省制造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融资租赁补贴申请材料模板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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