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琼海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薛宏伟,联系人:62822225)
琼海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能力,推动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升级,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国家、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在琼海市内创建运营,并经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初创小微企业(含创业团队、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创业实体)提供经营场地、事务代理、创业指导、市场推广等创业孵化服务,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实现滚动孵化和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各类创业平台和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到公共创业服务领域,创建多元化的创业载体,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力强、孵化成功率高、能够较好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孵化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补助相关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制定、申报认定、监督和考核审定等工作;市财政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资金筹集、拨付、监管;市就业局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受理、业务指导、考核评价初审、扶持政策落实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退役军人及家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含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各行业创业者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行业外)。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实体的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创业实体,由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二章 创建和运营管理模式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投资建设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的不同,采用以下两种模式创建和运营管理:
(一)政府资金创建模式:是指由政府(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投资创建,负责运营管理的各类创业平台和载体。可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入具有专业资质和运营管理经验的社会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负责日常运营管理。该模式突出公益属性与社会效益,实现政府资源与专业运营能力的有效结合。
(二)社会资本创建模式:是指由社会资本建设,由企业自主运营管理的各类创业平台和载体。该模式完全市场化运作,政府通过本办法进行认定、考核与奖补,引导其提升服务质量与社会效益。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具体评估项目和评分标准详见《琼海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估表》(附件1):
(一)基地的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者在琼海市内依法经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提供相关管理服务。
(二)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符合国家相关建筑、环保、消防等规定,运营状态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经济纠纷。
(三)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免费的创业场地及公共服务设施,有相应的供水、供电、网络、通讯、道路等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孵化场地可提供创业孵化服务2年以上,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四)建有完善的项目入驻、管理和退出动态机制;建有完善的基地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完善的导师制度,能够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开业手续,并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风险评估、财务代账、融资贷款等创业服务。
(五)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孵化间使用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含过道、会议室、培训室、展示区、茶水间、洗手间、休息区等)不高于总使用面积的40%。其中:
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在800㎡(含800㎡)及以上不足2000㎡的,孵化间至少提供20间;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在2000㎡(含2000㎡)及以上不足5000㎡的,孵化间至少提供30间;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在5000㎡(含5000㎡)及以上的,孵化间至少提供50间;
孵化基地具有明确的孵化周期,具有滚动孵化效应,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在孵创业实体,要符合国家、我省产业发展的中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人数以在孵创业实体实际发放工资人数为准。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所需材料:
(一)《琼海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运营单位法人代表和基地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运营单位可支配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五)《琼海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3);
(六)基地情况简介。按照《琼海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估表》(附件1)所列基本项目、孵化项目、综合项目中涉及的具体指标顺序,结合基地基本建设、资金投入、专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入驻创业实体及吸纳就业、专家指导团队、提供服务支撑、日常管理服务等情况简要介绍申请为琼海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理由,并提供《创业孵化基地年度发展计划》;
(七)《琼海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估表》(附件1)所列具体指标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必需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流程: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者向市就业局提出申请。每年组织开展2次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认定公告为准。
(一)发布公告。发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公告,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指引等具体内容。
(二)提交申报材料。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全市各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按要求提出申请,提交第十条规定的申报认定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初审。市就业局通过核查申报材料、实地初核等方式对基地进行初审评估,满足基本条件且评分达到80分的进入创业孵化载体拟评定名单,出具初审结论,于初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市人社局。初审评估结合实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四)复审。市人社局在接到市就业局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复核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五)公示公布。市人社局对孵化基地综合评审的名单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驻企业条件和期限
第十一条 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审核办理和扶持期限。
(一)入驻条件:
1.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我省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符合海南“45432”现代化产业体系与我市重点产业融合的优质创业项目,给予优先入驻和政策支持。
2.有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书》;创办的市场主体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并开展实质性运营,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且符合国家、我省产业发展的企业。
3.接受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并与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孵化协议。
(二)审核办理:
1.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须向创业孵化基地提交《琼海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附件4)、实体负责人身份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创业孵化基地负责对创业企业(项目)入驻进行审批,报市就业局审核备案。
(三)扶持期限:
孵化期一般为2年,根据实际申请审批后可续签,不超过3年(含续签)。对符合我市“十五五”规划构建“1+2+N”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方向,即做强“医会旅”融合产业集群、夯实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与临空临港产业两大支柱、培育智能网联汽车等N类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的创业项目,孵化期一般不超过4年(含续签)。在农村电商创业服务或吸纳重点群体方面有突出成效的创业项目孵化期可适当延长,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就业局初审,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五章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市就业局每年对认定满1年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采取“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根据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发布年度考核评价公告,明确受理时间、考核要素等具体内容。
(二)提交材料。各参加考核评价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要求提交考核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综合评审。市就业局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考核对象的基础建设情况、项目孵化情况、开展创业服务情况以及工作创新内容等方面进行初步考核,按照《琼海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果评估表》(附件5)、《琼海市创业孵化基地综合项目评价表》(附件6)所列项目和标准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总分为附件5表格得分与附件6表格得分相加之和,可高于100分。初步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评结果报市人社局进行最终考核评定。
得分总分≥100分的为优秀档次,评为A类;
90分≤得分总分<100分的为良好档次,评为B类;
80分≤得分总分<90分的为合格档次,评为C类;
得分总分<80分的为不合格档次,不评级。
(四)公示公布。市人社局最终考核评定后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落实扶持政策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后续建设扶持经费,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不合格的,需按规定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不再给予政策扶持,两年内不再接收认定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认定与年度考核评价程序可合并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考核评价程序。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可享受下列相关政策扶持:
(一)一次性扶持补贴。经认定后,首次参加年度考核评价的创业孵化基地,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根据孵化基地规模给予认定一次性扶持补贴: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在800㎡(含800㎡)及以上不足2000㎡的,给予20万元补贴;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在2000㎡(含800㎡)及以上不足5000㎡的,给予50万元补贴;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在5000㎡(含5000㎡)及以上的,给予80万元补贴。认定后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期满1年不满2年的,须按月份比例退回认定一次性扶持补贴,计算方式为:补贴金额-(补贴金额÷24个月)×基地运营服务月份=退回补贴金额。一次性扶持补贴于该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成效考核结束后向市就业局申请,由市就业局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由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其使用管理负责。具体时间及要求以通知为准。
(二)租金补贴。经认定的,以社会资本创建模式的创业孵化基地、政府资金投入且租赁场地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场地地段给予租金补贴(属于自有产权的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标准应参照同路段同类型房产租金计算,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数额依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核定的面积认定。租金补贴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后运营单位按季度向市就业局申请补贴,由市就业局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由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其使用管理负责。具体时间及要求以通知为准。
(三)孵化奖励。经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奖励。原则上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实体的给予奖励1万元。每带动1名人员就业(须实际发放工资6个月以上且不含见习、实习人员)给予奖励:重点群体奖励2000元/人,非重点群体人员奖励1000元/人(该类人员奖励在本创业实体孵化期间享受累计不超过1万元)。涉及的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奖励和带动就业人员奖励不得重复享受。孵化成功是指在孵化基地内,孵化期(不低于1年)满退出后正常营业六个月以上、就业人数不低于3人的创业实体。孵化奖励于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集中向市就业局申请,由市就业局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其使用管理负责。具体时间及要求以通知为准。创业实体孵化期及期满后六个月内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应追回孵化奖励。
(四)参赛获奖奖励。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在孵期内参加创业类比赛获前三等奖的,给予参赛获奖奖励。参加国家级创业类比赛获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创业孵化基地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参加省级创业类比赛获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创业孵化基地2万元、1.5万元、0.8万元奖励;参加市县级创业比赛获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0.8万元、0.5万元奖励。参赛获奖奖励每年度集中向市就业局申请,由市就业局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由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其使用管理负责。同年度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市就业局通知为准。
以上扶持政策所需奖补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已享受国家、省人社及相关部门同一类型奖补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补政策。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主体须退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基地以下管理工作:
(一)按季度向市就业局报送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并配合做好政策宣传、数据统计和监测、企业调研等工作。
(二)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
(三)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四)建立专门台账,强化财政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如运营管理机构、基地名称、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运营管理协议以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就业局进行初审,报人社局复审后公示。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理支出财政资金,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一)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性质发生改变、创业孵化场地产权、使用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提供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基地日常管理工作达到3次的,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
(三)虚报创业孵化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四)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在申报奖补资金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价或者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七)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八)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认定基本条件,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九)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我市创业孵化基地要对标更高标准,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选,对成功获评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奖补。对为琼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创业孵化基地,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评估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扶持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同一地点的创业孵化基地只能享受一次我市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扶持补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申请认定和政策扶持。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除追回相关补贴外,并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孵创业实体符合我省现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可申领相应的就业创业扶持补贴。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指导工作,为在孵实体申领相关补贴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出台之前政府资金投入创建被认定的“琼海市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转为社会资本创建模式复评,按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享受第六章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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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